四川三合一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某某;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2002民初2150号
原告:四川三合一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55号10幢15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ATL934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2年0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马家巷116号1栋4单元2楼2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811982********。
第三人: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马鞍南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12401J。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四川三合一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四川三合一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三合一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三合一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8元,减半收取计724元,由原告四川三合一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