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力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成都东部新区分公司;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8民初4564号 原告:四川力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成都东部新区分公司,住所地成都东部新区君健路50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力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成都东部新区分公司与被告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力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成都东部新区分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力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成都东部新区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力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成都东部新区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31元,由原告四川力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成都东部新区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