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02民初3346号
原告:宝鸡裕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十二路碧水润园C4办公楼三层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MA6XFC0A4J。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耀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海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花汇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714433742。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宝鸡裕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海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宝鸡裕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鸡裕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裕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90元,减半收取1745元,由原告宝鸡裕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