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旭日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旭日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支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522民初173号 原告:湖南旭日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潭溪镇椅子村(潭溪商贸城第6栋)。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法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公司,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路178号中国大厦。 负责人:***。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支公司,经营场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酿溪镇新阳路83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平(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平(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旭日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支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湖南旭日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旭日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旭日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