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6民初8992号之一
原告上海交儒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雅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昉鑫实业有限公司、叶俊、赵为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乙方即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落款处虽未载明原告地址,但合同每页底部均有地址及联系电话,结合原告的公司登记信息,可以认定合同底部披露的地址上海市徐汇区云锦路XXX号绿地汇中心B座1208-1210为原告地址,且双方合意以该地址确定管辖法院,故本案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被告上海雅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上海雅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余玲玲
法官助理 洪 灿
书 记 员 洪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