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3民初6627号
原告:重庆月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丹龙路16号6幢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6789016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城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H9BR1M。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月郎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重***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月郎电气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月郎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月郎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40元(原告重庆月郎电气有限公司已预交9420元),减半收取9420元;诉讼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原告重庆月郎电气有限公司已预交5000元),均由原告重庆月郎电气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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