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23民初15号之一
原告:扬州联胜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昌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启富,江苏淮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鸿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曾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扬州联胜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鸿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扬州联胜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联胜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8元,减半收取2294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914元,由原告扬州联胜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彪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马 悦
书 记 员 潘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