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6民初719号
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志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88号3幢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6912225093。
法定代表人:梅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代兵,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鸿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城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H9BR1M。
法定代表人:陈曾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志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鸿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受理。2022年3月15日,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志远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志远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志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志远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芮
书 记 员 李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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