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36民初890号之三
原告:河北卓畅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东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673738014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
被告:***,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
被告:***,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
原告河北卓畅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河北卓畅管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利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卓畅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元,由原告河北卓畅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