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91执7614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金泉矿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红楠路8号5幢5层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808135535。
法定代表人***,副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少华万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76号1层1009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203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少华万佳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三万六千二百五十二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