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桂0225民初338号之一
原告:***易普力广西威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长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桂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西河南路0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易普力广西威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桂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8日立案。原告***易普力广西威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易普力广西威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普力广西威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12元,减半收取计5,756元(原告已预交11,512元),由原告***易普力广西威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