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桂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三林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桂0109执23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西桂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西河南路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200536053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三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马山县林圩镇林圩村林圩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4MA5PHUW9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桂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三林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玉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玉仲字第8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三林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桂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一、向申请执行人返还货款990837.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三、支付案件仲裁费13557元、律师费36000元、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1606元;四、本案执行费14080元。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西桂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已于案外与被执行人广西三林建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并向本院缴纳本案执行费140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桂0109执23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