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21民初1406号
原告:***,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临泉县文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城南街道办义乌商贸城63栋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096552706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临泉县文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