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文龙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金乾山与某某、临泉县文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21民初1406号 原告:***,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临泉县文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城南街道办义乌商贸城63栋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096552706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临泉县文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