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1民初4326号
原告:***,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刚,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安徽文龙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原安徽文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城南街道办义务商贸城63栋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096552706G。
法定代表人:耿峰,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文龙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原安徽文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于2021年4月23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申请费6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段鸣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英
书记员王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