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文龙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文龙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临泉县吕寨镇中心学校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221执252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文龙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城南街道办义务商贸城63栋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096552706G(1/1)。

法定代表人:耿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临泉县吕寨镇中心学校,住所地临泉县吕寨镇政府对面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221779092753H。

法定代表人:刘春光,该校校长。

安徽文龙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临泉县吕寨镇中心学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1221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临泉县吕寨镇中心学校应支付申请人安徽文龙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本息共计95332.38元,并由临泉县吕寨镇中心学校负担案件受理费1092元。安徽文龙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股票,工商、车辆、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临泉县吕寨镇中心学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简晓云

审判员  王福逊

审判员  孟 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