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甬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甬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宁波恒一信德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05民初1043号 原告:浙江甬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藕池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81A5A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恒一信德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宁波市海曙区大沙泥街60-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1337499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浙江甬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泰公司)与被告宁波恒一信德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诉前调解登记,案号为(2022)浙0205民诉前调1325号,后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甬泰公司诉称,其与恒一公司根据富茂大厦改造工程抗震支架设计、采购、施工工程中标结果和招投标文件要求,于2019年9月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抗震支架系统采购安装合同》。恒一公司将其承建的富茂大厦改造工程抗震支架设计、采购、施工工程由甬泰公司承接安装,合同约定了工程总价款以及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后,甬泰公司施工完毕后,恒一公司仅支付301481.30元,尚欠268484.70元未付。故甬泰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恒一公司支付甬泰公司工程欠款268484.70元并支付利息(算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恒一公司负担。 经本院查明,《抗震支架系统采购安装合同》约定恒一公司将其承建的富茂大厦改造工程的抗震支架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交予甬泰公司安装,合同明确了工程款的计价方式采用单价固定以及明确了总价,并约定按施工进度支付工程价款。故《抗震支架系统采购安装合同》实际为甬泰公司进行工程建设,恒一公司支付价款,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纠纷的管辖规定,即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该规定属于专属管辖,当事人关于管辖的约定不能违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本案中,《抗震支架系统采购安装合同》所涉工程所在地在宁波市海曙区大沙泥街60-100号,不属于本院辖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抗震支架系统采购安装合同》第十条关于“发生纠纷由宁波市江北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违背了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