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4825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裕盛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W83Y656,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盛岸西路580-1号。
法定代表人:柳晓燕,无锡市裕盛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锐,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甬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81A5A42,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藕池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朱香妹,浙江甬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裕盛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甬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裕盛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无锡市裕盛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裕盛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6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726元,由无锡市裕盛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玮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蒋宇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