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4825号
申请人:无锡市裕盛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W83Y656,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盛岸西路580-1号。
法定代表人:柳晓燕,无锡市裕盛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浙江甬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81A5A42,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藕池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朱香妹,浙江甬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裕盛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甬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市裕盛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甬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甬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玮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蒋宇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