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正林涂料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正林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与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渝0116执391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正林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住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 被执行人:***,住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正林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渝0116民初6997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渝05民终2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货款1,228,940.5元、资金占用损失、迟延履行金。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也均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保险、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04.03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352.09元,全部支付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的医疗和意外险,累计缴纳保费分别为58,871元和41,134元,实际可划拨金额未知,因上述保险为医疗和意外险,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不划拨;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除此之外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3年9月6日,本院将本案执行过程中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上述执行措施无异议,认可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经本院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228,940.5元、资金占用损失、迟延履行金。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继续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渝0116执391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