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6民初893号
原告:重庆正林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710233264。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女,汉族,1980年3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正林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正林涂料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正林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为337元,由原告重庆正林涂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江明
书记员钟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