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6民初9221号
原告:重庆市正林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710233264。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6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正林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正林涂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正林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为1530元,由原告重庆市正林涂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璐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