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16民初9222号
原告:重庆市正林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71023326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重庆市正林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正林涂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市正林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186510元,并以18651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3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标准计算资金占用损失;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重庆市正林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供应防水材料,截止2018年1月12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86510元,并向原告重庆市正林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其本人签字的欠条一张。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但被告拒绝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被告**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防水涂料。2018年1月1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86512.5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被告欠原告货款186512.5元,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该货款。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防水涂料,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理当按约及时支付货款,其至今仍未付款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给原告造成了一定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付款的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前,资金占用损失应当从2019年1月1日起算。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状,依法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正林涂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86510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正林涂料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占用损失,以18651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重庆市正林涂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16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重庆市正林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重庆市正林涂料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璐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 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