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6执411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正林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3月27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住海南省海口市。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正林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渝0116民初12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正林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2691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3483.17元,其中支付执行费50元、诉讼费1676元,剩余1757.17支付给申请人重庆市正林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发布限高。现被执行人**不知下落。2019年10月16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9年10月1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正林涂料有限责任公司150933.83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渝0116执411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该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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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贺 理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
二○一九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