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执520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正林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71023326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09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正林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6民初88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6355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经调查以及实地走访,**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1月25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截至2021年1月2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正林涂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355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116执520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程 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黎林醽
书 记 员 娄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