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116执520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正林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敢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71023326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6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正林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做出的(2020)渝0116民初90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正林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99025.00元。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查明其有银行存款12306.74元,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银行存款本院已划拨,扣除执行费85.00元,剩余1221.74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2021年3月12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3月15日,被执行人***兑现12221.74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116执520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 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李高强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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