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115号
原告:重庆市正林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7102332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睿诚(万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正林涂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博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正林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正林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066元,减半收取8533元,由原告重庆市正林涂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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