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蜀典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蜀典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川0105民初11500号
原告(被告):四川省蜀典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红星中路二段100号6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系四川省蜀典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原告):***,男,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不详,住四川省简阳市。
原告(被告)四川省蜀典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蜀典公司)与被告(原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蜀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原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蜀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不支付***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910元,不支付***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22日工资差额551.6元,不支付***周末加班工资1418.18元;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23日,***向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蜀典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以及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和周末加班工资,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17年8月20日,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成青劳人仲委裁字(2017)第0020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蜀典公司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910元,2.蜀典公司向***支付拖欠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5月22日工资差额551.6元,3.蜀典公司向***支付周末加班工资1418.18元。但蜀典公司公司认为,***在蜀典公司工作期间,已经与蜀典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5月工资为993.23元,蜀典公司已经于2017年8月全部发放完毕,并未拖欠工资。另外,***是因为自身工作效率等原因没有按时完成工作造成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属于加班时间,蜀典公司从未安排***加班。蜀典公司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故起诉至法院。
***辩称,蜀典公司所述与事实不符。1.***离职后,蜀典公司一直拖欠工资,直到2017年6月20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后其才在6月30日发放工资3393.23元,尚有551.6元未发放。2.蜀典公司与***签订的合同系空白劳动合同,***仅在空白合同首页签字,且蜀典公司威胁***如不签字将不发放劳动合同。故蜀典公司与***未签订劳动合同。3.蜀典公司安排***在周末加班但并未安排调休,且在正常工作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蜀典公司应向***支付加班工资。综上,***请求驳回蜀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请蜀典公司依法履行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青劳人仲委裁字(2017)第00202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910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差额551.6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周末加班工资1418.18元”之决定;2.蜀典公司向***支付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5月22日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赔偿金3000元;3.蜀典公司向***加倍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赔偿金6879元;4.蜀典公司向***进行书面道歉(如不道歉请求蜀典公司支付500元经济赔偿);5.诉讼费由蜀典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首先,2017年2月20日***进入蜀典公司工作后,蜀典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社会保险中断,蜀典公司应对此承担赔偿。其次,***与蜀典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后经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要求蜀典公司履行支付双倍工资、工资差额和加班工资,但蜀典公司故意拖延履行,其应当加倍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赔偿金。第三,蜀典公司未在事实确凿情况下栽赃陷害***,其行为侵犯了***的名誉权,其应当对***进行赔礼道歉。
蜀典公司辩称,***所述与事实不符。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0日,***进入蜀典公司从事合同管理工作,月工资2400元,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四工作7.5个小时,周五工作7个小时,周六工作3个小时。
2017年4月17日***向蜀典公司递交离职申请,离职理由为:个人原因及将来的职业规划。2017年5月13日,***向蜀典公司请假。2017年5月22日***离开蜀典公司。蜀典公司与***确认2017年5月共工作14天。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蜀典公司向***支付工资共计6564.66元。其中,离职后蜀典公司向***支付工资3393.33元。
2017年6月23日,***向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蜀典公司支付2017年4月1日至5月22日拖欠工资4145.45元,2.蜀典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7316.8元,3.蜀典公司支付2017年2月20日至5月22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900元和周末加班工资1418.18元,4.蜀典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800元。2017年8月20日,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成青劳人仲委裁字(2017)第0020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蜀典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910元,2.蜀典公司支付拖欠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5月22日工资差额551.6元,3.蜀典公司支付周末加班工资1418.186元,4.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后***与蜀典公司均对上述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主体身份信息、辞职申请书、员工离职申请表、离职手续办理表、成青劳人仲委裁字(2017)第00202号《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庭审中,***主张蜀典公司安排加班,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延长工作时间加班的佐证材料。
蜀典公司认可***周末工作7天,但认为***知晓蜀典公司周六上班的工作制度,并提交以下证据:1.《四川省蜀典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办公人员劳动合同》,拟证明蜀典公司已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中合同第三条约定安排工作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合同最后一页签字处未有***签字确认,蜀典公司与***系空白合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庭审后,蜀典公司提交借款单、印章转账流水,拟证明***在工作期间向蜀典公司借款。因上述证据与本案诉争无关联,对上述证据本院不予审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蜀典公司是否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拖欠工资和加班费。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但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情形。本案中,***在载有《四川省蜀典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办公人员劳动合同》首页签字确认,可以证明蜀典公司已将劳动合同交由***签署,***虽未在合同最后一页签字确认,但其已在封面签字,应视为***与蜀典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故蜀典公司无须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910元。
关于加班工资及拖欠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之规定,《四川省蜀典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办公人员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限并未超过法律规定,***亦未举证证明其存在加班或者延长工作等情形,故***要求蜀典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之规定,蜀典公司与***确认***在2017年5月共工作14天,故蜀典公司应向***支付4月、5月工资共计3944.83元(2400元/月÷21.75天/月×14天=1544.83元,2400元+1544.83元=3944.83元)。因蜀典公司在2017年6月30日向***支付四月、五月工资共计3393.23元,故蜀典公司尚欠***工资551.6元(3944.83元-3393.23元=551.6元),其应支付给***。
关于***主张蜀典公司补缴社会保险金、加倍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赔偿金、进行书面道歉(如不道歉请求蜀典公司支付500元经济赔偿)的请求,因上述请求未经仲裁裁决,本案中不予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四川省蜀典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无需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910元和周末加班工资1418.186元;
二、四川省蜀典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22日工资差额551.6元;
三、驳回四川省蜀典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川省蜀典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诉***的案件受理费5元,***诉四川省蜀典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案件受理费5元,共计10元,由四川省蜀典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