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108执7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昱杰创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26号1栋2单元8层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镇江市鹏辉阀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扬中市八桥镇永兴村6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76年02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扬中市。
本院在执行四川昱杰创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江市鹏辉阀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镇江市鹏辉阀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一辆(未实际控制)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