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5民初625号
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薛某,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该××法务,住该××。
被告:西安市某某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某某区书院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某某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受理,原告于202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80元,减半收取计4840元,由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