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22民初3950号
原告神木市亿江科星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神木市亿江科星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神木市亿江科星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私下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中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神木市亿江科星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属于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木市亿江科星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神木市亿江科星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