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财保39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伟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办师道口村北面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谢英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向荣,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美,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2号老三届首座大厦1幢12007号。
法定代表人:候小军。
申请人西安伟顺建筑建设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作出(2022)陕0112财保17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的存款共计229405.3元。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的存款共计229405.3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张红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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