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保惠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惠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1民终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兴榆街126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上诉人***惠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2022)辽1122民初2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对权利的自主处分,并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2022)辽1122民初243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均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原      野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