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1民终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兴榆街126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上诉人***惠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2022)辽1122民初2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对权利的自主处分,并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2022)辽1122民初243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均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原 野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