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4民初1105号之一
原告:山东微客盈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
法定代表人:刘春波,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之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李兴林。
被告:陕西隆岳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司建波。
被告:西安正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汪旭波。
被告:西安中福开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李宁国。
被告:西安腾辉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张新利。
被告:陕西阳光泽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张泽。
原告山东微客盈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之昊商贸有限公司、陕西隆岳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正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中福开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安腾辉土方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阳光泽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山东微客盈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微客盈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微客盈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保全费3520元,均由原告山东微客盈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鑫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