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2民终23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中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北站西路5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659918685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太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22914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新疆中腾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23)桂0204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中腾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疆中腾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新疆中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96元(上诉人新疆中腾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6448元,由上诉人新疆中腾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