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柳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803民初2690号 原告: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佳木斯柳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东区南湖社区。 法定代表人:焦淑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佳木斯柳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骁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