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183民初954号
原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储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许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某,女,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4620元,由原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