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民终6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港豪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赵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辉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地址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海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济南港豪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港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国际建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191民初4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港豪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江苏国际建设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江苏国际建设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济南港豪公司与江苏国际建设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质保金的支付条件,未达到该条件,济南港豪公司有权拒绝付款。双方于2015年11月2日签订的泳池设备安装施工合同中第8.3.3条中明确约定,“……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内不计利息,待每套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满后,乙方向甲方提交相应金额的收据及设备使用单位的使用情况说明,经甲方依照财务制度审核无误后25日内支付……”江苏国际建设未提供上述使用情况说明,济南港豪公司无法支付该款项。二、济南港豪公司未支付江苏国际建设质保金并非济南港豪公司主观原因。江苏国际建设施工的该项目目前正是济南市相关部门密切关注的审计项目之一,济南港豪公司目前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该项目的审计工作,在相关部门审计结束之前,济南港豪公司无法支付该款项。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驳回江苏国际建设对济南港豪公司的诉讼请求。
江苏国际建设辩称,一、济南港豪公司第一条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济南港豪公司没有使用设备是由济南港豪公司决定的,不是江苏国际建设决定的。二、济南港豪公司该项目受到济南市重点关注项目以配合相关部分审计为理由,这是济南港豪公司的原因,不是江苏国际建设的原因造成的,江苏国际建设要求驳回济南港豪公司的上诉请求。
江苏国际建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济南港豪公司立即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质量保证金66000元整;2.要求济南港豪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3.要求济南港豪公司按合同11.5约定:“甲方延期付款时,每日按延付金额的0.5‰向乙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被告应付违约金3861元(从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止共117天,66000元*0.5‰*117天)。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1月2日,江苏国际建设(乙方)与济南港豪公司(乙方)签订《泳池设备安装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甲方向乙方施工安装科研综合楼顶层配套工程设备一批。合同第1条约定:甲方向乙方供应的设备信息详见附件《合同设备一览表》、《技术协议书》及相关技术文件(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合同第6.4条约定:交货地点:甲方项目工地。第6.5条约定到货时间:30天内(甲方具备安装条件,甲方通知乙方进场施工通知后)。第6.6条约:定到货后,甲乙双方代表办理移交手续,此时的移交不代表卖方合同设备所有权的转移,合同设备的保管责任仍然由乙方承担。移交内容包括:合同设备、硬件、软件、图纸、资料、质量证明文件等。第7.1条约定:乙方须在到货后20日内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使设备通过最终验收。如甲方无法提供安装调试条件,工期顺延。第8.1条约定:合同总价款为660000元。该价格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设备、外购、外协、配套件、原材料及设计、生产制造、检验、油漆、包装、随机备品备件、易损件、保险、利税、管理、运杂、安装、调试、培训、配合、图纸资料及双方约定的交货方式相关费用等全部费用。第8.2条约定:合同价款的结算方式:半年期银行承兑汇票。第8.3条约定:合同生效后,设备货到现场全部到齐无质量问题,乙方提交金额为合同价款60%约为396000元,经甲方依照财务制度审核无误后25日内支付,该笔价款作为合同的预付款;设备全部到齐无质量问题,经安装、调试最终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交金额为合同价款30%约为198000元的收据并附带下列单据,经甲方依照财务制度审核无误后25日内支付:A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价格100%的税额发票;B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合同总价款的10%合计66000元作为本合同约定设备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内不计利息,待每套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满后,乙方向甲方提交相应金额的收据及设备使用单位的使用情况说明,经甲方依照财务制度审核无误后25日内支付;如有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予以相应扣除。合同第9.4条约定: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自最终验收报告签署之日(以签署日期最晚者为准)起2年。合同第11.5条约定:甲方延期付款时(有正当拒付理由者除外),每日按延付金额的0.5‰向乙方偿付延期付款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都不超过延付金额的100‰。
上述协议签订后,江苏国际建设依约交付了泳池设备及泳池设备随箱资料明细(产品合格证、安装,操作及维修说明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济南港豪公司分别于2016年3月12日及2016年4月25日在甲供材料(设备)交接单及泳池设备随箱资料明细上加盖公司印章予以确认。2017年3月31日,江苏国际建设与济南港豪公司共同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份,载明:工程名称:国家重型汽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试验基地建设项目科研综合顶层配套工程。工程简要内容:游泳池设备、除湿热泵机组、SPA浴设备、干蒸房、蒸汽房、淋浴主供水系统设备供货、施工、调试、验收、人员培训服务。工程完成情况:依据双方签订的科研楼综合楼顶层配套工程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合同书的规定,所有设备已于2017年3月31日调试结束,各项功能及技术指标均达到要求。设备全面运行正常,各类设备处在优良状态中,达到验收要求。现已培训结束。今正式交付使用,请准予交验。
济南港豪公司分别于2016年7月13日付款324390元(其中300000元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电汇24390元);于2017年8月30日付银行承兑汇票250000元;2017年9月3日银行电汇19610元;累计付款594000元,剩余款项66000元未付,由此形成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江苏国际建设与济南港豪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签订的《泳池设备安装施工合同》一份,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江苏国际建设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济南港豪公司亦进行了确认,且双方共同进行了工程竣工验收,并于2017年3月31日出具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依据涉案合同约定,质量保证期为自最终验收报告签署之日(以签署日期最晚者为准)起2年,现质保期已经届满,济南港豪公司尚未向江苏国际建设支付质保金66000元。济南港豪公司虽辩称,江苏国际建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使用单位的情况说明不具备付款条件,但其在庭审中称,涉案工程项目一直未对外交付,亦未进行使用。基于该事实,江苏国际建设不可能取得并提供使用单位的情况说明,且江苏国际建设对此并无过错,济南港豪公司亦未在质保期内提出工程质量问题,故对济南港豪工商的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济南港豪公司应向江苏国际建设支付质保金66000元。关于江苏国际建设要求济南港豪公司支付违约金3861元(以6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止,共117天,66000元*0.5‰*117天)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济南港豪公司亦予以认可,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一、济南港豪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质保金66000元;二、济南港豪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3861元(以6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止,共117天,按0.5‰计算,66000元*0.5‰*117天)。案件受理费1546元,减半收取773元,由济南港豪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济南港豪公司与江苏国际建设所签订的《泳池设备安装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根据涉案合同9.4条约定,质量保证期为自最终验收报告签署之日(以签署日期最晚者为准)起2年,现质保期已经届满,济南港豪公司亦未在质保期内提出工程质量问题,济南港豪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江苏国际建设支付质保金66000元。济南港豪公司虽主张江苏国际建设未按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支付条件提供相应的情况说明,但涉案工程尚未实际对外交付,且江苏国际建设对此并无过错,故对济南港豪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济南港豪公司主张涉案项目正受到济南相关部门的审计工作,审计工作结束之前无法支付该款项,但涉案项目被审计并非合同约定的不能支付质保金的情形,故一审认定济南港豪公司应向江苏国际建设支付质保金及违约金,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济南港豪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46元,由上诉人济南港豪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栾钧霞
审判员 高希亮
审判员 尹 腾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丁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