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鸿丰物资有限公司、开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3民终7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综合保税区沂河三路2号楼一层A**1209-06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龙家圈街道沂河西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成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1年12月23日生,住山东省沂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韵宸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园15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上诉人山***物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开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韵宸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3)鲁1302民初21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物资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物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物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597元,减半收取11798.50元,由上诉人山***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