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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323民初506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临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临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被告:***,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被告:***,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被告:开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龙家圈街道沂河西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开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89元(已减半),保全费3270元,共计76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