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323民初506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临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临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被告:***,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被告:***,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被告:开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龙家圈街道沂河西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开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89元(已减半),保全费3270元,共计76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