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24民初2799号之二
原告: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59号高科智慧园A幢1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2805408X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富丽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火车站西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37974758M。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被告:***,男,1969年1月2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扶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富丽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