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渝0113执85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渝0113民初93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02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52451.77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基于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先后3次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股权、房屋、车辆等方面的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系轮候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了解,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依法对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
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