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24民初3685号之二
原告: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59号高科智慧园A幢1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2805408X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金久诺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高渠申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2MA6XN3L482。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200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金久诺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458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2433元,由原告负担25元;保全费11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已直接给付给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