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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徐州某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05民初278号 原告: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厉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某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2024年2月28日原告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587元,由原告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吴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