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05民初278号
原告: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厉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某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2024年2月28日原告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587元,由原告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吴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