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629执异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华安县仙都镇岭埔村村民委员会,住址福建省华安县仙都镇岭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629513113019H。
法定代表人:***,任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晋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址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解放东路1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064141718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晋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安县仙都镇岭埔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华安县仙都镇岭埔村村民委员会对本院于2019年6月6日作出的(2019)闽0629执264号执行裁定不服,即对“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华安县仙都镇岭埔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53101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的执行措施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会议庭进行审查。华安县仙都镇岭埔村村民委员会又于2019年11月29日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华安县仙都镇岭埔村村民委员会以与福建省晋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华安县仙都镇岭埔村村民委员会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