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晋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华安县仙都镇岭埔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629执26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晋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福建省晋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华安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华安县仙都镇岭埔村村民委员会,住址福建省华安县。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晋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安县仙都镇岭埔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同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629执26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