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722执异16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女,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委托代理人:***,湖南深***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新长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被申请人:***,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被执行人:湖南东永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汉寿经济开发区天星居委会金马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查***申请追加湖南新长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中,***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杜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