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长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南新长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执异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722执异16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女,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委托代理人:***,湖南深***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新长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被申请人:***,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被执行人:湖南东永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汉寿经济开发区天星居委会金马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查***申请追加湖南新长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中,***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杜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