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702执797号
申请执行人:***腾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园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700096553741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9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腾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时立强
审判员 刘 艺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