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05民初1187号
原告:铜陵市华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学院路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54870432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腾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096553741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铜陵市华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腾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铜陵市华安建设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拆回铜陵市狮子山消防救援站采光顶和幕墙所使用的玻璃,赔偿该玻璃货款69249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安装该玻璃的安装费65213.46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年底,原告因承建铜陵市狮子山消防站及室外工程需要,从被告处购买玻璃,并先后向被告支付定金、玻璃货款及玻璃架子款共计86120元。合同履行后,双方结算,被告退回多收的16871元。原告将被告供应的玻璃安装在狮子山消防站及定外工程的采光顶和幕墙后,陆续发生多次自爆、破碎事件。原告及时通知被告,被告风次派人更换破碎的玻璃,但玻璃破碎、自爆仍时有发生,严重危及行人人身安全。铜官消防大队遂于2019年11月4日发函通知原告,要求原告安排人员进行更换。铜陵市狮子山消防救援站采光顶和幕墙所使用的玻璃破碎是由于被告提供的产品质量存在缺陷导致的,局部更换、维修不能解决根本问题,故向法院起诉。
***腾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在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该案应由***腾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所在地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产品买卖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双方可以约定管辖法院。故其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腾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腾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云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