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702执2636号
申请执行人:***腾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09655374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生,汉族,住池州市平天湖风景区。
被执行人:***,男,1992年8月生,汉族,住池州市平天湖风景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腾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702执263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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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