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702民初1835号
原告:***腾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09655374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原告***腾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腾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0000元;2.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钢化玻璃,2019年2月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10000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言明欠款事实。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以致成诉。
***未应诉答辩。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状所称一致,被告***欠原告***腾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玻璃款10000元未支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腾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玻璃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50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12×××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芮